當局沒有針對酒店業 (19/2/1998)

1998年2月19日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回應香港酒店業主聯會近日聲稱酒店業被不公平
徵收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時表示,排污收費計劃並沒有針對任何一個行業或工業,
亦沒有優待任何一個行業或工業。

目前,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是根據《污水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附
表一,向排放工商業污水並已接駁公眾污水渠系統處所的三十個行業、機構和製
造業徵收。

發言人說:「酒店業本身並不是名單上的其中一個行業,若酒店設有餐館、
洗衣和餅店等設施,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只是按其排放的比例徵收。」

「現行的『混合賬目』制度在對待酒店業時,會跟其他需繳費業務的多用途
大廈一般,採用共同水錶及應用污染者自付的原則。」

發言人說:「收費計劃的運作,包括使用化學需氧量作為收費參數和收取費
用,均是依據《污水服務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和有關的技術備忘錄。」

「如果這些酒店內需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行業並不需要徵收費用,將會
對其他酒店以外類似設施的經營者不公平;因為他們需繼續繳交工商業污水附加
費,同時亦會給予酒店內的餐館商業利益。」

「事實上,超過百分之九十的登記酒店並不需要繳交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因
為它們只提供住宿設施。根據『混合賬目』的安排,五十間需繳費的酒店的收費
準則,是與個別受影響的酒店商定的。」

他表示當局已多番向酒店業主聯會解釋細則,包括「混合賬目」的法理。

發言人重申當局是依據法律而執行有關計劃。

完/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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