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务署

招标书编号 DE/2026/03

石湖墟净水设施第二阶段 — 提供生物处理系统

采购部门
渠务署
详情
工程包括:-

为石湖墟净水设施第二阶段设计、供应和交付生物处理系统及相关三级处理系统;及
为在另一工程合约编号DE/2025/13「石湖墟净水设施第二阶段 — 机电工程」下进行的安装工程、测试和试行运作作见证并提供技术支援

工程预计於2027年1月展开,需时约61个月完成。
估计数量
不适用
联络

姚向红小姐

行政董事

艾奕康有限公司

香港长沙湾琼林街83号

19楼A座

电话号码
39229000
传真号码
39229797
电邮地址
ruby.yew@aecom.com
截标日期/ 时间

2026年10月16日星期五中午12时

递交投标书

投标者必须透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递交电子投标书。逾期递交的投标书,概不受理

除了递交电子投标书外,投标者也可以选择同时以印本形式递交投标书。递交印本形式的投标书是属于自愿性质,除非在招标条款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印本形式的投标书将不会被使用。如果投标者在递交电子投标书的同时,选择递交印本形式的投标书,印本形式的投标书必须以封密的信封递交。信封面须清楚注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但不得有任何记认,使人认出投标者的身分)及「中央投标委员会主席收」,并必须把投标书放入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地下公众入口大堂的「政府总部投标箱」内。投标者必须在截标时间前把投标书放入本招标公告中指定的投标箱(「指定投标箱」)内。逾期递交或未有放入指定投标箱的投标书,概不受理。

在下列情况下,截标日期可能会延迟:-

  • 若截标当日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期间,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悬挂,或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截标时间会延至八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除下,或当时生效的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取消后首个工作天中午12时。星期六并不属于工作天。关于「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的公布事项会在政府新闻处新闻公报网(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宣布。
  • 如在截标当日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前往指定投标箱所在地点的公众通道受阻,政府会宣布延迟截标日期及时间,直至另行通告。待通道受阻情况获消除后,政府会尽快公布所延迟的截标日期及时间。公布事项会在政府新闻处新闻公报网页(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宣布。
  • 若政府认为有任何其他原因影响截标,政府将透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和/或电子邮件通知投标者延迟的截标日期和时间。

 

备注
  • 是次招标受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规管,且不涉及电子拍卖。
  • 招标文件已包含在电子发布包中,而电子发布包可透过此连结https://www.gov.hk/sc/theme/etendering/ets/从电 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下载。电子发布包将不会以印本形式提供。

 

  • 投标者应注意以下关于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事项:
  • 下载招标文件之前,投标者必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上登记帐户。
  • 某些需要随投标书递交的电子档案必须附有电子签署。投标者请预早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及确保其有效性。
  • 投标者请确保在投标截止前完成数据传输。
  • 有关申请电子投标系统帐户的程序、电子投标系统的条款及条件、常见问题和用户手册的详情可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https://www.gov.hk/sc/theme/etendering/ets/)浏览。
  • 有关一般查询,请致电 3997 1844;如需技术支援,请致电 6310 9329。

 

是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现邀请所有有兴趣并同时符合招标文件内订明的下列要求和其他参与条件的承建商/供应商,承投这次招标项目 :-

(1)        若投标者为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 (即'MBBR')系统技术供应商,则投标者 :

      (i)   具有在原定截标日期起计的过去15年内,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为最少六所规模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和供应'MBBR系统 的经验;

     (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已为最少一所规模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和供应MBBR系统,而该污水处理厂须已连续运作最少一年,且其最大处理量不少于平均每日20,000立方米(以平均旱季流量计算);及

    (i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已为最少一所规模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和供应MBBR系统,而该污水处理厂须已连续运作最少一年,且其移除的总氮量不少于每公升10毫克 (污水进水设计的总氮量与排放污水的总氮量之间的差值)。

(2)        若投标者并非MBBR技术供应商,则投标者建议的MBBR技术供应商:

     (i)    为MBBR技术供应商;

    (ii)    具有在原定截标日期起计的过去15年内,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为最少六所规模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和供应MBBR系统的经验;

   (iii)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已为最少一所规模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和供应MBBR系统,而该污水处理厂须已连续运作最少一年,且其最大处理量不少于平均每日20,000立方米(以平均旱季流量计算);及

   (iv)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已为最少一所规模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和供应MBBR系统,而该污水处理厂须已连续运作最少一年,且其移除的总氮量不少于每公升10毫克 (污水进水设计的总氮量与排放污水的总氮量之间的差值)。

 

有关由本地和/或海外承建商所组成的合营企业投标者(如适用)的详细要求,已详列于招标文件内。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一定采纳任何投标书,包括索价最低的投标书。如投标书评估是按照评分计划或公式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亦不一定采纳其中整体得分最高的投标书。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与任何投标者商议批出合约的条款。
  • 批出是项合约的详情,将在互联网上公布。请参阅:https://pcms2.gl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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