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务署

招标书编号 Contract No. DC/2026/03

设计、建造及操作元朗南净水设施

采购部门
渠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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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工程范围包括设计、建造、操作和维修保养拟建的元朗南净水设施。元朗南净水设施将提供每日65 000立方米(以平均旱天流量计算)的污水处理量,达三级处理水平。设计及建造工程预计于2027年8月展开,需时约62个月完成。是项合约的运作期为十年(由完成测试并启用元朗南净水设施后起计),而运作期可视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决定延长最多五年。
估计数量
不适用
联络

曾敏良博士

香港九龙塘达之路80号

又一城5楼

奥雅纳—宾尼斯顾问联营

电话号码
(852) 2268 3595
传真号码
(852) 2268 3953
电邮地址
arupylsepp@arup.com
截标日期/ 时间

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中午12时

递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申请人必须在封密的投标表格信封面注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 (但不得有任何记认,使人认出申请人的身分 )及「渠务署净化海港计划部总工程师收」。申请人必须把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放入九龙长沙湾英华街8号渠务大楼14楼的「指定投标箱」内。申请人必须在截止申请时间前把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放入本招标公告中指定的投标箱(「指定投标箱」)内。逾期递交或未有放入指定投标箱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概不受理。

在下列情况下,截止申请日期可能会延迟:-

(a)    若截止申请当日上午 9时至中午 12时期间,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悬挂,或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截止申请时间会延至八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除下,或当时生效的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取消后首个工作天中午 12时。星期六并不属于工作天。关于「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的公布事项会在政府新闻处新闻公报网页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宣布。

(b)    如在截止申请当日上午 9 时至中午 12 时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前往指定投标箱所在地点的公众通道受阻,政府会宣布延迟截止申请日期及时间,直至另行通告。待通道受阻情况获消除后,政府会尽快公布所延迟的截止申请日期及时间。公布事项会在政府新闻处新闻公报网页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 宣布。

备注

(a)    是次招标受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规管,且不涉及电子拍卖。

(b)    申请者如符合下列要求以及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列出的其他资格和条件,可申请投标资格预审:-

  (i)    申请者(如为合营企业申请者,则至少一名参与者 / 股东)必须在原定投标者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期起计算的过去十年内,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完成最少一项建造合约,而该合约 :

    (1)     涉及建筑 / 排水 / 污水 / 水务工程;以及

    (2)     在批出合约时经调整的原定合约价值不低于港币16亿元;

以及

  (ii)    申请者(如为合营企业申请者,则至少一名参与者/股东)必须在原定投标者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期起计算的过去十年内,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完成最少一项涉及污水处理厂/滤水厂的机电工程设计和安装合约或分包合约,而该合约或分包合约须与滤水/污水/污泥处理工序相关,并:

    (1)     涉及设计容量不少于每日20 000立方米(如属污水处理厂,以平均旱天流量计算)的污水处理厂/滤水厂;

以及

  (iii)    申请者(如为合营企业申请者,则至少一名参与者/股东)必须在原定投标者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期起计算的过去十年内,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承办最少一项污水处理厂的运作和维修保养合约或分包合约,而该合约或分包合约:

    (1)     涉及设计容量不少于每日20 000立方米(以平均旱天流量计算)的污水处理厂;以及

    (2)     已由申请者承办,并连续营运不少于两年;

以及

  (iv)    如果申请者为合营企业,则首席参与者或主要股东(视情况而定)须符合上述(i)、(ii)或(iii)项中的至少一项要求。

(c)    由本地和/或海外承建商所组成的合营企业申请者(如适用)的详细要求,已详列于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内。

(d)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可向香港九龙塘达之路80号又一城5楼奥雅纳—宾尼斯顾问联营(联络人:曾敏良博士,电话号码:(852) 2268 3595,传真号码:(852) 2268 3953,电邮地址:arupylsepp@arup.com)索取。

(e)    申请者如要求送递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奥雅纳—宾尼斯顾问联营提出,并须缴付送递费用。

(f)    当局会根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订明的评审准则 ,选出不超过五名申请者。

(g)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拒绝任何申请及与任何申请者商议批出合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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