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之聲
2021年12月 一百零七期
慎防公職人員 行為失當(三)
公務員為市民服務時必須廉潔守正、大公無私。公職人員即使沒有受賄,但如濫用職權,以謀取金錢利益(不論是為個人或他人),或不恰當使用酌情權,或因有私心而偏袒承辦商,或是故意疏忽職守,都可視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論。以下是一些案例:
不當行使權力或濫用權力 - 疏忽職守
案例 1
一名執法人員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名成立,因為他明知資料虛假,卻仍在文件上簽署,導致無辜者因刑事罪行而被傳訊。其後傳訊雖被撤回,但事件已令有關部門尷尬,也使公務人員的聲譽蒙污。當局其後向他採取正式紀律行動。
案例 2
某公務員發現在執行職務時與同事犯了嚴重錯誤後,不但沒有採取任何步驟確保受影響的市民知悉有關錯誤,反而作出多項行為加以掩飾。雖然他掩飾錯誤的行為並不涉及貪污成份或個人金錢上的得益,但其行為涉及公然濫用職權、破壞誠信及影響公眾利益。事件被一名受影響的市民揭發,令其部門和政府的形象嚴重受損。他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名成立,其後被處以迫令退休的懲罰。
(資料由公務員事務局提供)
行政部人事事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