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之聲
2021年9月 一百零六期
慎防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二)
公務員為市民服務時必須廉潔守正、大公無私。公職人員即使沒有受賄,但如濫用職權,以謀取金錢利益(不論是為個人或他人),或不恰當使用酌情權,或因有私心而偏袒承辦商,或是故意疏忽職守,都可視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論。以下是一些案例:
不當行使權力或濫用權力
案例 1 - 濫用職權
某公務員獲某承辦商提供專車以供監察其工程時使用,但他在一段長時間內,經常使用該車作私人用途。結果該員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名成立。當局其後向他採取正式紀律行動,並處以革職的懲罰。
案例 2 - 接受利益
一名獲賦權就酒牌申請作出建議的執法人員接受了一間食肆提供食物和飲品的大幅折扣,但沒有向主管申報所涉的利益衝突。此外,該名人員雖然知道該食肆未領有有效酒牌而售賣酒類,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阻止或防止食肆非法售賣酒類,亦沒有就食肆同時提出的酒牌申請提出反對。該員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名成立。當局其後向他採取正式紀律行動,並處以迫令退休和罰款的懲罰。
(資料由公務員事務局提供)
行政部人事事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