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界西北部及北部低窪地帶發生水浸的風險較高。如能把這些地帶內的天然水道妥善維修,可減少發生水浸的機會。為數不少的天然水道流經私人土地或被私人土地包圍,政府有需要進入該等土地,才可進行水道維修工程。然而,有時政府難以獲准進入該等土地,因而無法進行所需的維修工程。

根據《土地排水條例》,排水事務監督獲授權在指定水道進行維修工程及施加管制,以保障易受水浸威脅地區的生命和財產。

本指南扼要介紹《土地排水條例》的主要條文,以供市民參考,惟不得作為解釋或詮釋有關條文的依據,而為此目的需使用和援引條例本身。

授予排水事務監督的權力 

本條例規定設立排水事務監督一職,由渠務署署長擔任。根據條例,排水事務監督可:
 

  • 制定排水監管區草圖(草圖),並指定任何水道為「主要水道」;
  • 進入私人土地,以便檢查主要水道及在該等主要水道內施行排水工程;
  • 下令清除主要水道內的障礙物或構築物;以及
  • 管制在任何主要水道內架設的障礙物或構築物。

排水監管區草圖

排水監管區草圖顯示排水監管區的界線,以及指明為主要水道的水道。在界定主要水道時,水道的排水量、毗鄰土地的用途及區內的受水浸威脅程度是其中一些考慮因素。迄今,已有5份獲批准的排水監管區圖則獲得實施,當中涵蓋了位於新界北部及西北部地區的主要排水盆地,即天水圍、元郎/錦田/牛潭尾、新田、梧桐河及平原河流域。該等獲批准圖則存於土地註冊處,並供公眾免費查閱。

就草圖提出反對

作為一項行政措施,排水事務監督在制定草圖期間會諮詢鄉議局、區議會和鄉事委員會。完成草圖後,當局會在憲報和中英文報章刊登草圖公告,並公開予市民查閱。自首次在憲報刊登公告起,條例便適用於草圖上顯示的排水監管區及主要水道。

任何人士如因該草圖而受屈,可向排水事務監督遞交書面反對。排水事務監督會考慮有關內容,由他決定駁回該項反對或建議修改草圖。

如提出反對人士因排水事務監督的決定而受屈,可以書面向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秘書申請覆核。上訴委員備選小組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全屬非政府人員。在完成處理及檢討所有反對意見後,便會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最後草圖,以供審批。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拒絕批准最後草圖,則先前刊憲的草圖將被廢除,並須另行草擬新草圖。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要求進一步的考慮及修訂最後草圖,則先前刊憲的草圖會繼續有效,直至有新草圖刊登為止。

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的最後草圖稱為「獲批准圖則」,會取代先前刊憲的草圖。

排水事務監督的主要職責 

排水事務監督會在主要水道進行排水工程和執行管制措施,以保持水道暢通。由排水事務監督所施行的排水工程包括:清除淤泥及修葺有關河堤、清除障礙物或構築物。

如排水事務監督認為任何障礙物或構築物會堵塞任何主要水道或阻礙其自由流動,或相當可能會導致排水監管區內的生命或財產受損,排水事務監督可下令該等障礙物或構築物所在土地的佔用人或擁有人將其清除。

任何人士如需在主要水道範圍架設構築物、施行工程、填土或進行修葺工程,必須於施工前向排水事務監督提出書面申請,並取得其同意。申請人必須注意,即使取得排水事務監督的同意,並不使任何人士有權不遵從其他法例。

覆核及上訴 

本條例規定成立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備選小組主席會任命一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處理任何提出的覆核及上訴事宜。

覆核
凡因排水事務監督在制定草圖階段所作的決定而受屈,可以書面向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的秘書申請覆核。申請者可出席上訴委員會的聆訊,並且獲得申述的機會。 
上訴委員會可以確認排水事務監督的決定,或指示排水事務監督對草圖作出修訂。 

上訴
任何人士如因排水事務監督對下列事項所作的決定或規定而受屈:
(i) 施行排水工程;
(ii) 清除障礙物或構築物;或
(iii) 就在主要水道內進行擬議工程的申請,可以書面向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的秘書提出上訴。上訴人及排水事務監督可出席上訴委員會聆訊。

對排水事務監督就施行排水工程的決定,上訴委員會可予以確認,或指示排水事務監督作出適當修改。至於排水事務監督對其他事項的決定或規定,上訴委員會可予以確認、推翻或更改。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任何人士如認為該項決定在法律觀點上出錯,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補償
根據本條例,可申請補償的事項包括:

(i) 因施行排水工程、臨時工程或進入土地而導致有關土地或構築物遭受物質上或結構上的損壞;
(ii) 因施行排水工程、臨時工程或進入土地而導致農作物或農業栽植遭受損壞;
(iii) 因施行排水工程、臨時工程或進入土地而引致的侵擾;
(iv) 因排水事務監督施行任何工程,而導致有關土地不能再作有實益的使用;或
(v) 因排水事務監督下令而清除的任何合法構築物。
如排水事務監督和申請人未能就補償達成協議,有關申請會轉交土地審裁處審理。

違例事項

任何人士如觸犯本條例所訂違例事項,可被處下述罰款:

 

條款

違例事項

最高
罰款額

46(1)

故意妨礙任何被授權人士根據本條例履行職責

50,000元

46(2)

干擾或毀損排水事務監督在主要水道內施行的任何排水工程或臨時工程。

25,000元

46(3)

未經排水事務監督同意,擅自在主要水道內架設構築物、施行工程、填土及進行修葺工程。

50,000元

46(3)

未經排水事務監督同意,擅自架設構築物用以容納或引導來自主要水道的水

50,000元

查詢 

如對本條例有查詢,可聯絡:
香港九龍彌敦道405號
九龍政府合署15樓
渠務署土地排水部
電話:2300 1440


 土地排水條例表格LDO-1(可輸入資料的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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