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务之声
2023年9月 一百一十四期
公务员担任外间工作需知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550条,不论何时,公务员的才能、干劲与专注,均须优先用以服务政府。公务员必须避免可能影响他执行职务或令他分心的外间活动(不论是否有薪)。因此,公务员在办公时间以内或以外从事任何受薪的外间工作,或在办公时间从事无薪的外间工作,均须事先申请,并获部门首长批准。
一般而言,公务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工作表现或可能与公职有利益冲突的受薪或无薪外间工作。于从事外间工作前,公务员须事先根据相关指引申请批准,包括《公务员事务规例》第550-564条及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2/2004号。违规者可能会遭受纪律处分。
就专业人员从事外间工作的事宜,《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550 条规定专业人员不得以私人执业或受薪雇员身分,担任其所属行业的受薪外间工作;但从事教学或显然符合公众利益的工作,则不在此限。
公务员的经验及专业才能,可能会为他带来外间工作或离开政府后的求职机会。公务员应注意,不得利用公职做成不公平的优势,以从事外间工作或于离开公职后获得工作。因为这样会造成实际或观感上的利益冲突。为避免以上情况发生,即将/已经退休的公务员须受相关的离职后外间工作机制规管。
部门行政部人事事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