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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11, January 2023
公務員接受利益須知(二)
《防止賄賂條例》防止政府人員貪污舞弊,並為他們定下最基本的行為準則。該條例第 3 條規定,任何政府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法。繼我們於上一期講解公務員接受利益須注意的事項後,今期讓我們再看看不同的情景。
以下是 5 個不同的情景,你認為這些政府人員的做法妥當嗎?
1. 「你雖然是上司,但一日未結婚,都有資格收紅包。這個紅包你收下吧,圖個吉利嘛!」
為免被人誤會和出現被視為有利益衝突的情況,或為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上司不該接受下屬提供的任何利益,包括紅包。
2. 「菲菲送的結婚禮物多名貴,我可以收下嗎?」
《接受利益公告》規定,政府人員在特別場合﹙例如結婚或生日﹚,可接受私交友好不超過 3,000 元,或其他人士不超過 1,500 元的禮物,惟送贈禮物的人士不得是有關人員的下屬,也不得與該員所任職的部門有公事往來。
3. 「阿祖,我想買下這套音響,但沒帶足夠現金,一場同事,借三千五百元給我可以嗎?」
政府人員可接受私交友好每人每次不超過 3,000 元,或其他人士每人每次不超過 1,500 元的貸款,惟貸款者不得是有關人員的下屬,也不得與該員所任職的部門有公事往來。此外,貸款須於 30 日內清還。
4. 「多謝各位同事的退休禮物。」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448 條,政府人員在退休時除非事先取得部門首長的許可,或在《接受利益公告》第5或第6條內有「一般許可」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接受部門同事送贈的禮物。
5. 「你的部門是我的老主顧,你要印喜帖,就給你打個大折扣吧!」
《接受利益公告》規定,遇到商業機構提供折扣時,除非非政府人員也可獲同樣折扣,否則,政府人員不可接受該優惠;此外,提供折扣的機構與有關政府人員必須沒有公務往來。
政府人員必須注意假如索取或接受利益﹙即使屬於上一期提到的《接受利益公告》所許可者﹚是作為濫權瀆職的報酬,即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是更嚴重的罪行。
在任何情況下,各政府人員都應遵循公務員事務局就公務員接受利益所發出的通告,以及有關《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規定。
(資料由廉政公署提供)
部門行政部人事事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