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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
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 > 污染者自付原則
污染者自付原則

污染者自付原則於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首次被廣為討論。這項原則經出席會議的各國代表通過。根據這項原則,香港於1995年4月1日引入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

每日,住宅用戶和工商業用戶將數以百萬噸計的自來水變為廢水,這些廢水需經過適當的處理才可排放。在引入污水處理服務費前,污水收集和處理的成本全數由政府收入支付。這個安排的缺點是,市民無法知悉污水處理服務所需的成本,亦不能促使市民主動減輕水污染問題。

自從引入污水處理服務費後,排放廢水者須按排放的水質及水量支付污水處理服務的成本。為要將收費維持在中等水平,在釐定收費時,目的只在收回操作和維修污水設施的成本;而這些設施的建設費用繼續由政府收入支付。

修訂日期: 2008年 8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