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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例

土地排水条例第446章第5条
 

内容

刊登及查阅草图
  1. 排水事务监督凡在任何时间根据第3或4条制备或替换草图,须安排将关于该草图的公告:-
    1. 以中文及英文宪报刊登2期;
    2. 在2份中文报章各刊登2期;及
    3. 在一份英文报章刊登2期。

  2. 第(1)款所提述的公告须-
    1. 载有对该草图所示排水监管区的概括描述;
    2. 说明公众人士可在何时何地查阅该草图;
    3. 指明就根据第3或4条所制备或经替换的草图提出反对的期限及提出的方式;及
    4. 若排水事务监督已替换某草图,识别已根据第4条被替换的草图。

  3. 在根据第(1)款首次在宪报刊登公告之日起计的60日期间内,公众人士可在排水事务监督所认为合适的政府办事处,及于该等办事处平常开放给公众人士的办公时间内,免费查阅有关草图的副本。

  4. 若任何人提出要求并缴付排水事务监督所厘定的费用,排水事务监督须向该人提供一份根据第3或4条所制备或经替换的草图的副本,或一份显示根据第(5)款所作的修订的草图的副本。

  5. 排水事务监督凡在任何时间根据第4条修订任何草图,须以第(1)及(2)款所指明的同样方式刊登关于该项修订的公告,但第(3)款所提述的期间则须为30日,而该公告亦须识别已根据第4条被修订的草图。

  6. 排水事务监督凡在任何时间根据第4条取消任何草图,须以第(1)款所指明的同样方式刊登关于取消该草图的公告,但只须在该款所提述的宪报及报章各刊登一期,而该公告亦须识别已根据第4条被取消的草图。

  7. 一份根据本条所公告的草图的副本须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须免费供任何人士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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