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界西北部及北部低洼地带发生水浸的风险较高。如能把这些地带内的天然水道妥善维修,可减少发生水浸的机会。为数不少的天然水道流经私人土地或被私人土地包围,政府有需要进入该等土地,才可进行水道维修工程。然而,有时政府难以获准进入该等土地,因而无法进行所需的维修工程。

根据《土地排水条例》,排水事务监督获授权在指定水道进行维修工程及施加管制,以保障易受水浸威胁地区的生命和财产。

本指南扼要介绍《土地排水条例》的主要条文,以供市民参考,惟不得作为解释或诠释有关条文的依据,而为此目的需使用和援引条例本身。

授予排水事务监督的权力 

本条例规定设立排水事务监督一职,由渠务署署长担任。根据条例,排水事务监督可:
 

  • 制定排水监管区草图(草图),并指定任何水道为「主要水道」;
  • 进入私人土地,以便检查主要水道及在该等主要水道内施行排水工程;
  • 下令清除主要水道内的障碍物或构筑物;以及
  • 管制在任何主要水道内架设的障碍物或构筑物。

排水监管区草图

排水监管区草图显示排水监管区的界线,以及指明为主要水道的水道。在界定主要水道时,水道的排水量、毗邻土地的用途及区内的受水浸威胁程度是其中一些考虑因素。迄今,已有5份获批准的排水监管区图则获得实施,当中涵盖了位于新界北部及西北部地区的主要排水盆地,即天水围、元郎/锦田/牛潭尾、新田、梧桐河及平原河流域。该等获批准图则存于土地注册处,并供公众免费查阅。

就草图提出反对

 

作为一项行政措施,排水事务监督在制定草图期间会谘询乡议局、区议会和乡事委员会。完成草图后,当局会在宪报和中英文报章刊登草图公告,并公开予市民查阅。自首次在宪报刊登公告起,条例便适用于草图上显示的排水监管区及主要水道。

任何人士如因该草图而受屈,可向排水事务监督递交书面反对。排水事务监督会考虑有关内容,由他决定驳回该项反对或建议修改草图。

如提出反对人士因排水事务监督的决定而受屈,可以书面向排水事务上诉委员备选小组秘书申请覆核。上诉委员备选小组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全属非政府人员。在完成处理及检讨所有反对意见后,便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最后草图,以供审批。

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拒绝批准最后草图,则先前刊宪的草图将被废除,并须另行草拟新草图。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要求进一步的考虑及修订最后草图,则先前刊宪的草图会继续有效,直至有新草图刊登为止。

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的最后草图称为「获批准图则」,会取代先前刊宪的草图。

排水事务监督的主要职责 

排水事务监督会在主要水道进行排水工程和执行管制措施,以保持水道畅通。由排水事务监督所施行的排水工程包括:清除淤泥及修葺有关河堤、清除障碍物或构筑物。

如排水事务监督认为任何障碍物或构筑物会堵塞任何主要水道或阻碍其自由流动,或相当可能会导致排水监管区内的生命或财产受损,排水事务监督可下令该等障碍物或构筑物所在土地的占用人或拥有人将其清除。

任何人士如需在主要水道范围架设构筑物、施行工程、填土或进行修葺工程,必须于施工前向排水事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其同意。申请人必须注意,即使取得排水事务监督的同意,并不使任何人士有权不遵从其他法例。

覆核及上诉 

本条例规定成立排水事务上诉委员备选小组。备选小组主席会任命一排水事务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处理任何提出的覆核及上诉事宜。

覆核
凡因排水事务监督在制定草图阶段所作的决定而受屈,可以书面向排水事务上诉委员备选小组的秘书申请覆核。申请者可出席上诉委员会的聆讯,并且获得申述的机会。 
上诉委员会可以确认排水事务监督的决定,或指示排水事务监督对草图作出修订。 

上诉
任何人士如因排水事务监督对下列事项所作的决定或规定而受屈:
(i) 施行排水工程;
(ii) 清除障碍物或构筑物;或
(iii) 就在主要水道内进行拟议工程的申请,可以书面向排水事务上诉委员备选小组的秘书提出上诉。上诉人及排水事务监督可出席上诉委员会聆讯。

对排水事务监督就施行排水工程的决定,上诉委员会可予以确认,或指示排水事务监督作出适当修改。至于排水事务监督对其他事项的决定或规定,上诉委员会可予以确认、推翻或更改。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任何人士如认为该项决定在法律观点上出错,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补偿
根据本条例,可申请补偿的事项包括:

(i) 因施行排水工程、临时工程或进入土地而导致有关土地或构筑物遭受物质上或结构上的损坏;
(ii) 因施行排水工程、临时工程或进入土地而导致农作物或农业栽植遭受损坏;
(iii) 因施行排水工程、临时工程或进入土地而引致的侵扰;
(iv) 因排水事务监督施行任何工程,而导致有关土地不能再作有实益的使用;或
(v) 因排水事务监督下令而清除的任何合法构筑物。
如排水事务监督和申请人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有关申请会转交土地审裁处审理。

违例事项

任何人士如触犯本条例所订违例事项,可被处下述罚款:

 

条款

违例事项

最高
罚款额

46(1)

故意妨碍任何被授权人士根据本条例履行职责

50,000元

46(2)

干扰或毁损排水事务监督在主要水道内施行的任何排水工程或临时工程。

25,000元

46(3)

未经排水事务监督同意,擅自在主要水道内架设构筑物、施行工程、填土及进行修葺工程。

50,000元

46(3)

未经排水事务监督同意,擅自架设构筑物用以容纳或引导来自主要水道的水

50,000元

查询 

如对本条例有查询,可联络:
香港九龙弥敦道405号
九龙政府合署15楼
渠务署土地排水部
电话:2300 1440


 土地排水条例表格LDO-1(可输入资料的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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